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四条 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形成或按政府采购程序依法形成。

  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由行政审批形成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服务成本变化较快的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按政府采购法定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形成的中标价格,应由举办招标的机构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利用行政职权指定管理服务对象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的直接成本扣除财政拨款或补贴的原则制定价格。

  (二)与执法、行政审批挂钩的由事业单位、企业或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民间组织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按照质价相符、保本经营的原则核定。

  (三)当地市场具有同类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应低于当地同类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受理特定商品和服务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审批决定。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同时明确服务内容、服务依据、服务规范等。

  制定具体价格时应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并根据服务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价格。核定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文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原则上随服务规模变化情况按年核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职能,依法查处擅自要求管理对象购买由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经营服务主体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损害用户与消费者利益、扰乱价格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指定机关或经指定机关签署意见的核定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申请报告;

  (二)从事特定商品和服务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

  (三)从事特定商品和服务经营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存复印件);

  (四)特定商品和服务的特性和内涵及相关定价成本费用凭证资料;

  (五)其他与定价相关的材料。

  第九条 特定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持单位法人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存复印件)以及合法有效的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文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到有关部门领取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凭证凭票方可收费。

  第十条 特定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服务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规定,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依约履行义务,确保特定商品和特定服务质量。禁止与指定机关进行任何利益分成,禁止收取合同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禁止擅自变更执收主体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