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步骤
(一)清理核实阶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锁定债务。此项工作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二)债务认定阶段。在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将经过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转交当地人民政府,签订化解债务责任书。此项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债务化解阶段。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债务化解计划,筹集资金,按照债务协议偿还相关债务。此项工作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进度,提前到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考核验收阶段。省有关部门对已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区进行考核验收,总结清理化解债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制止发生新债的机制。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地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所需资金可以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五是统筹有关非税收入;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财政、发展改革、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偿付、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市、县(市)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20个工作日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备案。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根据省统一部署,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债务清理过程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省有关部门将组织对各地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进行审核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