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医务部门负责监督临床医务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
护理部门负责监督护理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
行政后勤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日常管理。
感染管理科负责医疗废物的全程监督管理。
各临床科室及辅助科室行政科主任为科室医疗废物管理直接责任人,护士长具体负责督促所有医务人员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与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物业服务的,应当与物业公司明确医疗废物管理责任,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经营者,不得设置障碍干扰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正常活动。
第三章 分类与收集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医疗场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
(一)以下废物应当放入黄色垃圾袋:
棉球、纱布等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的物品;
引流袋、各种手套、一次性医疗器械等(不论是否被污染,一律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化疗药瓶。
黄色垃圾袋应当有“警示”标识,凡已放入袋的污物不得再取出。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的3/4时,应当有效封口。
(二)以下废物应当放入利器盒:
各种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种手术刀、手术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