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器盒存放量达到容器的3/4时,即密闭放入黄色垃圾袋。利器盒不得重复使用。
(三)以下废物应当放入塑料桶:
二甲苯等液体。
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应当先消毒处理(首选压力蒸汽灭菌)再放入黄色垃圾袋。不具备条件的,可使用1000~2000mg/L含氯消毒剂消毒。
(四)以下废物作为生活废物放入黑色垃圾袋,不必作为医疗废物放入黄色垃圾袋:
输液软袋、塑料瓶、安瓿、小药瓶等;
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尿不湿、卫生巾、一次性尿垫等物品。
第四章 运送与暂存
第九条 运送人员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穿戴防护用品,做好职业安全防护。
第十条 运送人员每天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至暂存地。
第十一条 运送前应当称重(或记件)并登记。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运送应当密闭,运送车辆需防渗漏,易于清洁、消毒。
第十三条 运送结束,应当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
第十四条 医疗废物暂存地应当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防渗漏;易于清洁消毒。
第十五条 暂存地专人管理,应当有“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标识。院外闲杂人员不得接触。
第十六条 暂存地医疗废物应当1~2天运送一次。
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转出时对暂存地及时清洁、消毒。
第十八条 产生和运送部门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经办人签名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防止医疗废物被盗。
第五章 处 置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应当交由经环保部门认可的集中处置中心负责处置。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应当每天或隔天交由集中处置机构运送,交接时应当填写危险品转移联单,应当注明重量、种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