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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下放驻沈中直、省直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函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下放驻沈中直、省直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函
(辽财会函〔2011〕140号)


沈阳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驻沈中直、省直单位的会计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将目前由省财政厅负责的对上述单位的有关会计管理职责下放你市,请做好接收和后续管理工作。
  一、下放事项
  (一)行政许可类
  按照省财政厅《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2009]139号)有关规定,办理驻沈中直、省直单位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批事项。
  (二)行政管理类
  1、按照省财政厅《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2009]139号)有关规定,管理驻沈中直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事项。
  2、按照省财政厅《辽宁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辽财会[2007]273号)有关规定,办理驻沈中直、省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事项。
  二、有关要求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批
  从2011年7月1日起,驻沈中直、省直单位人员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均须到你局报考;省财政厅不再直接组织与办理上述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和证书核发工作。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1.从2011年7月1日起,省财政厅不再受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事项,相应撤消原有培训机构的备案;原有培训机构拟继续承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到你局重新办理备案申请。
  2.驻沈省直部门和单位会计人员可自愿参加在你局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培训学习;驻沈省直部门和单位集中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仍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3.按照“谁组织、谁管理、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省、市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信息及时导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
  (三)驻沈中直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档案移交
  1.电子档案。省、市财政通过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调转平台,集中办理驻沈中直单位会计人员电子档案调转,会计人员不需再到省财政厅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
  2.纸质档案。省财政厅通过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导出调转人员的基本信息数据文本,重新按序编排新档案盒号后,一次性移交你局;移交时,省、市财政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在移交清册上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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