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县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县并发生。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3个以上县(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部或省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14天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暴发流行。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县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
(2)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有1个以上乡(镇)暴发流行。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县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辖区内涉及重大动物疫情(包括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等已被国家列入的动物一类传染病和已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入的A类传染病) 和呈暴发流行的二、三类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或者可能对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处置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同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责任人,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县委、县政府成立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5.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乡镇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