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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 责任报告单位
  a.乡(镇)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b.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乡(镇)级以上地方政府;
  d.有关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隔离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隔离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2.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2.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告。县畜牧兽医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2名以上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求市、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在2小时内逐级报到市、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县政府和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2.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 疫情确认
  3.3.1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兽医相关资格人员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3.3.2 对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畜牧局组织人员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病料。

  3.3.3 省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阳性时,认定为确诊病例。

  3.3.4 疫情确认期间,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督促对疫点进行封锁、消毒、隔离。

  3.3.5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人畜共患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群众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情况。

  3.4 疫情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疫情后,要通过疫情报告体系及时上报,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报道疫情。

  3.5 疫情预警
  县畜牧兽医局根据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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