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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5.1.2 灾害补偿
  在疫情处置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对因疫情造成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业主按国家规定并结合市场价给予补偿。

  5.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中,对参加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迟报、漏报、瞒报等延误处置的;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造成疫情扩散的;挪用、盗窃、贪污防疫资金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按照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捐赠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5.4 总结报告
  疫情处置完毕后,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县畜牧兽医局,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概况、疫情造成损失情况、疫情处置情况(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归档保存)、疫情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5 恢复生产
  疫情处置后,指挥部根据疫情实际及时发布灾后关键应变技术措施、补救措施指导救灾工作,指导受灾群众做灾后自救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物资保障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通讯工具等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要建立防制重大动物疫病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物资要储备充足,满足疫情发生时调运需求。

  6.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的物资储备资金,以及扑杀病害动物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随用随补。

  6.3 技术保障
  县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完善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的建设。县畜牧站兽医实验室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接受省市动物疫病诊断机构的指导。各乡(镇)应建立相应的诊断机构,接受畜牧站兽医实验室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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