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入证明: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3.住房证明: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六、房源分配和销售
(一)由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县政府安排使用;重点支持县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购买需求。
(二)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县房管、发改、国土等部门以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费等)以及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确定,并将确定后的销售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约定,向县房管部门如实提供房源情况,按照规定进行销售,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
(四)限价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应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产登记部门在进行权属登记时要在权属证书上注记“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七、监督管理
(一)购房人取得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县房管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购房人在取得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由房屋出让人向有关部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上市交易。土地收益价款由国土部门按照房屋出让时点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楼面地价的差价确定。
(二)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建设单位有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土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向未经房管部门审核确定的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等行为的,由发改、国土、房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县房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县房管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