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劳〔2011〕130号)
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55号)精神,以及(新劳社字【2008】66号)要求,做好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法》和《
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总体要求,统筹兼顾,解决好老工伤人员问题,努力在2011年底前完成将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落实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工作时间和步骤
2011年7月1日-2011年7月31日,做好前期准备和宣传培训工作;
2011年8月1日-2011年10月31日,做好国有参保企业纳入统筹管理前“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2011年11月1日-2011年12月底,信息统计、汇总、分析、总结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准备工作。
2012年1月1日起,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各项工伤待遇的起付时间为2012年1月1日,在此之前的相关待遇仍由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