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纳入范围

  (一)按照《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66号)以及《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劳【2008】172号)要求,继续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截止2010年12月底,原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关闭破产及改制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企业破产及改制时,已按政策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老工伤人员,不在此次纳入范围。

  四、待遇

  (一)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和标准,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对已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待遇纳入工伤基金统筹管理。

  原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已经支付工伤待遇但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部分不再补发。

  (三)无保障人员待遇,通过鉴定级别按本统筹地区同级别工伤人员平均待遇水平来确定。

  五、资金渠道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等企业的,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等企业,督促其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通过企业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支付。

  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现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仍由企业承担工伤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可通过企业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非参保的,督促其参保,通过企业一次性趸缴费用后,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三)对部分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关闭破产及改制企业无保障老工伤人员,所需资金,从上级部门已拨付的一次性补助资金支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