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强化监督,明确主体
  (一)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运营的监督和管理,道路运输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二)管理要求
  本市各道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为所属车辆安装符合JT/T794-2011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符合JT/T796-2011标准的监控平台;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根据车辆行径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对多次存在违法驾驶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相关违法驾驶信息要留存在案,并至少保存1年时间;定期检查车载卫星装置的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在线时间;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按规定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有关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协同联动,形成合力
  根据四部局《通知》要求,本市交通、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充分利用动态监管系统实施联合监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一是要加强“两客一危”车辆车载终端的安装督导工作,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本市“两客一危”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况,并负责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二是要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开放数据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公安部门根据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监控记录资料,严格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落实经费,长效运行
  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完善道路运输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各项功能,加强对卫星定位服务运营商的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各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保障机制,落实相关专项经费,要逐级建立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监管平台、监控平台进行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逐级上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