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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林地、草原、养殖水面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1〕3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两级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公安、民政、财政、农业、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公安部门负责户籍资料的审核。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行政界线资料。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权源资料。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任务确定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多措并举,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一)依法依规操作

  土地登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籍管理机构统一办理,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人员必须具备有效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土地确权登记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各县、区要深入研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稳定的原则,细化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积极妥善地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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