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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电子公文交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电子公文交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1]3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电子公文交换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府办公厅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电子公文交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办公自动化系统无缝对接和协同办公,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委办[2010]10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科信字[2011]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是依托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业务专网运行,实现本市政务机关之间非国家秘密的公文与工作信息交换的业务平台。
  第三条 经批准参加交换系统的单位,其自身产生的各类公文及工作信息,可通过交换系统传递的,应尽量通过交换系统传递。通过交换系统传递的公文与工作信息,不再以纸质形式交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在政务管理过程中,按照政务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制作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电子数据,其与相同格式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加入交换系统的电子政务外网用户 (以下统称为使用单位)。使用单位范围原则上为市、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市属国有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市、区(县级市)党委、人大、政协、法院和检察院及有关中央驻穗机关使用交换系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直党政机关所属副局级以上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交换系统。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的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本交换系统不得用于传输、处理和存储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与信息,不得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准确确定公文密级,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与信息应以符合保密规定的形式进行交换。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市府办公厅(市政府政务信息系统管理中心,下同) 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交换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协调、指导使用单位开展电子公文与信息的交换工作。
  (二)受理交换系统使用单位的注册、更名、撤销等相关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三)对使用单位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提供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所必需的软件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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