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对于人口较多、存在多家卫生室的行政村,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1家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他卫生室可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如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可由苏木乡镇卫生院考核其工作量后,按照购买服务的原则进行补偿。对于人口较少、没有卫生室的嘎查村,可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选择就地培养乡村医生并支持卫生室建设、苏木乡镇卫生院开展流动服务或派人驻点等方式,解决当地农牧民就医问题。
  嘎查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也可以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嘎查村卫生室要有统一的标识,业务用房原则上不低于6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查室、治疗室、药房,确保三室独立。嘎查村卫生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药品。诊查室配备诊桌、诊椅、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压舌板、出诊箱、接种包、健康档案柜;电话。治疗室配备无菌柜、无菌器械;紫外线灯管、污物桶、有盖方盘、消毒缸、高压灭菌设备、操作台等。药房配备药品柜、至少有80种基本药物。各级人民政府将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嘎查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流动服务车辆和设备购置。
  政府配备给嘎查村卫生室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苏木乡镇卫生院统一建账管理。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嘎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嘎查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按照每1000名农牧业人口1-1.5名乡村医生的比例配备,1000人以下至少配备1名乡村医生;每所嘎查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自治区卫生厅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对嘎查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目前没有卫生室、乡村医生的嘎查村,根据地方实际,于2011年9月15日前提出解决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鼓励有资质的人员举办嘎查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嘎查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苏木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1年年底前每个应设卫生室的嘎查村都有1所卫生室,每个嘎查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嘎查村卫生室管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