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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1〕13号)


海陵区、高港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泰州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展览、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犬类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犬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区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养犬管理工作。市公安、农业、城管、卫生、工商、宣传等部门和海陵区、高港区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农业开发区、火车站街区、凤城河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一)海陵区、高港区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农业开发区、火车站街区、凤城河风景区管委会等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犬类管理工作,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犬类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因违反本办法被收容的犬只以及无主犬、流浪犬,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引发的各类案件;

  (三)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防疫登记,《犬类免疫证》、犬只免疫牌的发放以及实施犬只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

  (四)城管部门负责对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处理无证养犬、违法携带犬只外出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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