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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防治、疫情监测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

  (七)宠物协会、动物救助机构等应当教育会员遵守犬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八)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做好犬类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文明养犬的益处,积极营造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良好氛围,形成各得所需、各有所乐、互不干扰、管控有序的和谐局面。

  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推行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犬类管理效能。

  犬类管理工作经费由市、区财政专项安排。

  第五条 市区养犬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六条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因护卫等确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经所在区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并实行拴养或圈养。一般管理区内可以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

  大型犬、烈性犬的标准和名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

  (五)所养犬只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

  (三)具有健全的犬类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六)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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