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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所养犬只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个人或单位饲养犬只,必须到农业部门认可的预防接种单位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承担犬只预防接种的单位由农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确认并对外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犬类狂犬病的免疫工作。

  饲养人应当根据《犬类免疫证》规定的期限到农业部门认可的预防接种单位续种狂犬疫苗。

  第十条 《犬类免疫证》、犬只免疫牌毁损或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毁损或遗失之日起七日内向原预防接种单位申请办理补证(牌)手续。

  养犬人将犬只转让、赠与他人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向原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在犬只死亡或丢失之日起七日内到原预防接种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场所,并到原预防接种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

  第十二条 农业部门的强制免疫登记信息应当与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实行共享。

  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督促饲养人携带犬只到农业部门认可的预防接种单位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设立、管理犬只留检场所,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因违反本办法被收容的犬只以及无主犬、流浪犬。

  公安部门应当自犬只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泰州公安信息网发布犬只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原养犬人可以将犬只领回;逾期无人领回的,可以由其他人领养;无人领养的,由犬只留检场所予以处理。领回、领养人应当符合养犬条件,并办理养犬免疫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

  农业部门负责对犬只留检场所的犬只进行检疫、防疫,负责做好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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