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居全市同行前列,技术指标和质量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领先,主要经营业绩具有明显的上升趋势。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第十四条 申报前2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产(商)品质量被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的;
(二)有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国家行业规定)及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间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每年于评审前发布。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泰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经当地质监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企业的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按行业分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书面审查报告复核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并另行委派评审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现场审查报告进行复核,汇总评审企业总得分,提出拟获奖企业,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拟获奖企业,初定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不超过2家),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周。
第二十一条 公示通过的拟获奖企业,经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