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必须遵守各项政策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熟练掌握各项工作技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得的涉及隐私和秘密的资料。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可根据工作情况,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调整,不能胜任现职的可区别情况处置。
第十八条 社区以社会工作职称为主体专业职称,每个社区至少配备一名具有初级以上社会工作职称的社会工作者;鼓励社区工作者报考社会工作专业职称;社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职称;按工作年限、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等相关内容,适时调整社会工作职称等级和职称津贴。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可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培训。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的定期集中培训,由市、市(县)、区委组织部与市、市(县)、区民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的内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决议、决定;
2.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政府公共服务方面的业务知识;
3.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民主协商议事会、社区群团组织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业务知识;
4.管理社区事务的基本技能;
5.其他与社区工作相关的知识。
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由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组织实施,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为基本依据,并组织社区民意测评,内容包括 “德、能、勤、绩、廉”五方面,重点考核德才和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具体考核细则,由各市(县)、区根据全年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制订。
第二十三条 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培养发展党员,推选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