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纳入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复合药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1〕139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纳入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复合药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复合药物统筹支付前个人负担比例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辽人社发〔2011〕11号文件附件中序号为1、4、5的复合药物统筹支付前个人负担比例设定为5%。
二、辽人社发〔2011〕11号文件附件中序号为24的复合药物统筹支付前个人负担比例设定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