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国务院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3有省政府或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4未按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工作措施和责任的。
(三)行政区域内或分管行业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的,由省政府或省安委会给予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红色”预报警示:
1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致多人伤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存在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应当采取停产整顿或者关闭措施而未采取的;
3国务院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或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按期整改且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第四条 警示预报告知书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拟制。“红色”警示预报告知书报省政府或省安委会领导审定签发。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行政区域内的“三色”警示预报区域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排查,督促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限期完成事故隐患整改任务。
第六条 “黄色”、“橙色”警示预报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和监控。给予“橙色”警示预报的地区或单位,必须认真分析原因,落实相关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并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20天内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同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七条 “红色”警示预报由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控和整改。给予“红色”警示预报的地区或部门,必须立即落实停产或者关闭措施,切实防止事故发生;并将停产整改或者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在10天内报省安委会,同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对于未严格落实“红色”警示预报停产关闭措施的地区或省级主管部门,责令其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检查,由省政府领导对市(区)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告诫谈话;限期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并抄送省考核办,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