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因规划设计条件变更,不再符合上述免予配建条件的,应重新办理配建有关手续。
三、项目配建手续办理流程
1、改造主体凭经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明确配套廉租住房的方式、地点、比例、套数、户型、面积、配套后按约定将廉租住房产权无偿移交给市房产管理局并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安置和管理等事项。
2、改造主体向有关部门申办项目建设有关手续。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查验改造主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的《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
3、项目建成后,配套的廉租住房由规划、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改造主体按规定申请建成房屋初始登记,配套的廉租住房由市房产管理局代为登记、管理。
4、配套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栋或单元(成梯)集中安排,不足一单元部分依次由低楼层向高楼层提供房源。配建建筑面积不足一套房的面积部分,由改造主体向市房产管理局认购廉租住房房源。
四、提供其他廉租住房房源的有关规定
1、改造主体提供的房源单套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及其他条件。
2、有关房产应为改造主体所有,或已过户至改造主体名下。
3、有关房产由市房产管理局验收,验收合格后,产权由市房产管理局代为登记,或转移登记(不作交易处理)至市房产管理局名下,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明。
4、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查验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向房产管理部门认购廉租住房房源的有关程序
1、改造主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载明的住宅建筑面积,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认购廉租住房房源的申请。
2、市房产管理局按规定计核认购款数额,通知改造主体缴纳。
3、改造主体缴纳认购款后,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明。
4、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查验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规定
1、项目可建住宅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上必须实物配建,建成后将廉租住房产权无偿移交给市房产管理局并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安置和管理等事项。项目可建住宅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下的项目,或10万㎡以上的项目因规划条件等限制难以配建的也可以不配建,但须按配套比例提供在项目之外其他地方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向房产管理部门认购廉租住房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