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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11〕96号 2011年8月1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改善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物质基础,是保障生态安全、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载体。“十二五”时期是推进林业各项改革和转变林业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推动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对于建设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各林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执行采伐限额、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明确考核指标,逐级落实责任,加强监督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第七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和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为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二、强化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
  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采伐限额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限单位”)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省林业厅预留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的5%,用于满足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外,其余采伐限额已分解到编限单位,各地、各林业单位不得层层截留。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需要采伐林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优先保证不突破采伐限额;在本地、本单位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市州林业局、有关林业单位上报省林业厅审批;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自然灾害需要采伐林木且在本省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
  “十二五”期间,全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继续实行禁止商品性采伐的政策。林区农牧民群众因生产生活用材需要采伐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禁伐区外天然林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从严审批,并在省政府下达的天然林采伐限额内核发采伐许可证,进行低强度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妥善解决林区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材,所生产木材不得进入流通领域。因自然灾害、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经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批准,可以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其中:采伐天然林蓄积量500立方米以下(含500立方米)的,由省林业厅审批,并于下年度1月31日前汇总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采伐天然林蓄积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林业厅向国家林业局单报单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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