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建立森林采伐监督新机制
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是我国林业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赋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一)实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对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因调整种植结构在耕地等非规划林业用地上自发营造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在依法保护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
(二)简化森林采伐限额结构。改革集体林采伐限额、出材量双项控制制度,推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强化国有林采伐限额管理,控制国有林出材量,提高国有林质量。
(三)实行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省林业厅不再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每年年底前,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逐级汇总上报省林业厅备案。
(四)建立森林采伐管理新机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建立公正透明的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建立科学有序、简便易行、灵活高效的集体林采伐管理服务新机制,落实农民对承包经营林木的处置权,充分调动农民等森林经营者爱林、造林、护林积极性,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四、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不断提高森林质量
利用全省最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力争在5年内编制完成省、县两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确定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战略目标,明确不同区域森林的主导功能和经营方向,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对不同类型的森林确定不同的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采伐利用方式。在省、县两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框架内,组织编制国有林业局(场)森林经营方案。引导帮助农户、农户联合体、承包造林大户和其他非公有制森林经营单位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通过编制和实施经营方案,将森林资源培育和采伐利用等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逐步实现以森林经营方案确定采伐限额,由采伐限额指标管理向森林可持续经营、多功能发挥和多目标管理转变,指导经营者科学经营森林资源,增加森林资源总量,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努力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