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设备(包括信息化设备)采购、配备等标准化建设项目补助;
(三)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业务技能培训补助;
(四)化解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相关债务补助;
(五)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实际需要的其他项目(包括公立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机构、百名医疗专家进社区、社区卫生信息化建设、社区卫生机构标准化中医科建设等项目)补助等。
对非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安排以奖代补资金,在其服务过程中,可按所承担的服务功能,由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给予补偿。
四、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完成标准化建设(含基本建设和设备配套)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级示范50万元/中心、省级示范30万元/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2万元/站进行补助;此前市财政已安排补助资金的,相应予以抵减。
(二)积极化解债务,区财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动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建立规避债务风险预案且债务降低50%以上的,按照债务降低额的10%给予补助。
(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完成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社区版)建设的,按5万元/中心进行补助。
(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完成标准化中医科建设的,按5万元/中心进行补助。
(五)创建成市级示范全科团队、社区家庭责任医生居民签约率达60%以上的社区卫生机构(中心),按5万元/中心进行补助。
(六)公立医院对口支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年度考核优秀,按5万元/机构进行补助;考核合格按2万元/机构进行补助。
(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成绩优秀的,对区卫生行政部门按3万元/年、对市卫生行政部门按10万元/年进行补助。
五、资金使用管理
(一)项目申报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2011年为7月底前)编制本地区本年度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奖代补资金项目计划,连同本地区当年安排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情况,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提出以奖代补资金书面申请。
(二)资金拨付
市卫生、财政部门联合对项目实施情况按照相关标准(另行制定下发)进行达标验收,按综合考核结果分配下达以奖代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