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要按照省开发局、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试行“先建后补”的通知》(苏农开产〔2010〕10号、苏财农发〔2010〕41号)精神,严格实行“先建后补”。
1.对农业龙头企业实施项目一律不允许预拨财政资金,要在项目全面建成、自筹资金全部到位、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后再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
2.对合作社实施项目,可以按照单项工程报账,也可以全部竣工验收后再报账,鼓励实行后者办法。对于实行单项工程报账办法的,按不超过完工单项工程造价的50%拨付财政资金(县级验收后财政资金拨付到80%)。
3.严格控制项目单位白条支出。项目财政资金必须全部为正式发票,自筹资金也应主要为正式发票。所有支出票据原件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审核印章并报账后退回项目单位,财政部门留存复印件进行账务核算。
产业化经营项目县级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将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和验收报告报省、市开发、财政部门备案。
八、继续做好农发有偿资金回收和还款工作
农发有偿资金能否及时回收和偿还,涉及到各级财政、开发部门和项目单位的信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回收工作,确保市以上有偿资金按期足额偿还。对不能按期偿还市以上有偿资金的县(市)、区和市直企业单位,将暂停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资格。
九、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开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市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徐财农发〔2010〕30号、徐农开〔2010〕56号)规定做好市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项目”) 申报和管理工作,并单独设置工程标识标牌。市级财政项目实行项目库制度,各地在资金计划下达前开展项目区选项和上报工作。市级财政项目应安排在近两个年度(以当年度为主)国家或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类项目区内(原则上不包括高标准农田项目)增做实体工程,实现项目区提档升级。市将结合市级项目考评结果和各地工作实绩,作为分配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项目资金的依据。
十、健全日常工作登记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
设置专门农业综合开发日常工作登记簿,及时记录各县(市)、区对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是否及时完成以及完成质量情况,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取得的成绩成效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绩效考核机制。市将根据工作安排和需要,对单项、阶段性或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及重要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地将考核情况通报至各县(市)、区开发局、财政局或人民政府。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