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编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建设、薄弱学校改造、民办学校的设立等原则上应达到本标准要求。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和设计,不能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设置、规模
第四条 学校设置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学校服务半径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按照方便学生就学、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3 万人口以上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 人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1 所,人口不足3 万的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 人以下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农村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 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 人,农村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8 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