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原则上1.5-2 万人口左右设置1 所全日制小学,2-3 万人口左右设置1 所全日制初中。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24 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 人,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8 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 人。
第七条 学校校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为保障学生安全,校址应远离物理、化学污染源,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低洼地、滑坡体、洪水沟口、风口、输气管道、高压走廊等;应避免学生就读时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噪音干扰。
第八条 学校应有安全宁静、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校园及周边环境。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市政道路及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园,校园内不得设置无线电发射、转播及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学校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为邻。
第三章 校园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学校必须按规定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力求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教学、图书、实验用房不宜沿村镇主要街道建筑红线或公路干线布置,以减少交通、人流噪声的干扰。普通中小学校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
为减少体育运动区噪声对教学用房的干扰,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与教学用房的纵向轴线垂直布置。如受地形限制,田径场必须设在教学用房的南面或北面时,一定要与教学用房保持25 米的距离,并设置绿化屏障。田径场、球场的长轴均宜南北向布置。
学校还应根据师生的流向和机动车辆(含消防车)的通行合理布置交通道路,避免师生穿越体育运动场地。
校园主出入口不宜开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主入口外侧要留人流缓冲区和设置规范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保障学生安全。
第十条 学校规划建设应合理利用土地。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3 部分。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非完全小学和完全小学6 班应分别设置60 米和100 米直跑道;完全小学12 班、18 班、24 班均应设置2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初级中学12 班应设置2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18 班、24 班均应设置3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中小学校应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学校绿化用地指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等。非完全小学可不设置集中绿地。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宜设置集中绿地和学生种植园地,用地面积为:完全小学6 班、12 班不宜小于6 平方米/生;完全小学18 班不宜小于5 平方米/生、24 班不宜小于4 平方米/生;初级中学12 班不宜小于6 平方米/生,18 班、24 班不宜小于5 平方米/生;全寄宿制完全小学、初级中学12 班、18 班不宜小于7 平方米/生,24 班不宜小于6 平方米/生。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应分别符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