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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技术教育设备能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按学校在校生总数的生机比,按小学30∶1、初中15∶1 的标准要求建设计算机教室。配备班级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班级人数在30 人以下的,配置大屏幕(55 寸及以上)电脑电视一体机教学终端;班级人数在30 人以上的,配置电子白板、投影机、PC 为基本组合的教学终端。每所学校配置服务器并联接各班级终端,以接收和发送教学资源,同时,每所学校还配置10 台左右的PC 机,建成教师备课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校园网,实现“班班通”。

第五章 教职工配备标准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编制标准和教师任职资格规定配备教职工。
  (一)修订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按照统筹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编制。充分考虑乡镇中心校、完小、村小等规模较小学校的英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课程专职教师的配备,以及校医、心理健康教育辅导教师、寄宿制学校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编制,确保核定的教职工编制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二)校长。
  校长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小学校长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初中校长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职称,并具有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有相应教师资格。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每5 年必须接受一次提高培训,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
  (三)专任教师。
  专任教师队伍年龄、性别、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合理。
  原则上,小学每6-8 个班配备1 名音乐老师、1 名美术老师;初中每12 个班配备1 名音乐老师、1 名美术老师。小学1-2 年级每4-5 个班配备1 名体育教师,小学3-6 年级与初中每5-6 个班配备1 名体育教师。中学每个实验室一般配备1 名专职实验室管理员,8 个实验室以上的学校可适当减少人员定额。18 个班及以上小学应配备1 名专职实验室管理员。千人以上的中小学至少要配备1 名专职的心理健康教师。小学3-6 年级与初中每4-6 个班配备1 名信息技术教师。小学、初中教师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新补充教师,除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外,小学一般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一般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要按规定定期参加国家和自治区、市、县等组织的各种培训,完成每5 年一轮(360学时)的继续教育要求,逐步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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