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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等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鼓励备案的托管银行成为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员。
  第四十二条 托管银行在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中应独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
  (二)对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分别开立账户。
  (三)确认管理运用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指令的真实性,核对股权投资企业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委托人的划款指令及证明汇款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托管协议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六)履行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监督职责。
  (七)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托管业务流程
  (一)尽职调查
  托管银行应做好股权投资企业托管前的尽职调查,并以书面调查报告记录存档。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股权投资企业有关情况。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工商登记文件、承诺函、风险提示书等。
  2、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有关情况。(1)合规性。包括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有被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等。(2)股权结构。包括股权结构、合伙人制度、公司治理情况、股东背景等。(3)投资经验。包括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数量、资产规模、退出项目数量、退出项目资产规模等。(4)投资策略及决策流程。包括是否有专注的投资领域、是否设定选择投资项目的方法和体系等。(5)核心团队或主要投资经理情况。包括在业内的口碑、诚信情况,核心团队成员的组成、受教育背景、过往经历等。
  3、拟托管的股权投资企业募集及存续情况。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存续期限、募集对象及方式、投资者人数、收益分成等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募集、运作规范合法。
  4、托管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尽职调查内容。
  (二)签订托管协议
  托管银行应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应当使用已在市备案办备案的托管文本。根据托管项目的实际要求,确实需要修改托管文本中涉及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等关键条款的,应向市备案办备案。托管协议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划款指令和划款方式等内容。
  (三)账户管理及资产托管
  托管银行应当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协助股权投资企业开立独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专用账户,用于股权投资企业资金的存放、管理和划转。原则上,要求募集资金一次性汇入银行托管账户;如有特殊原因,投资人需分别汇款至托管账户的,托管银行应根据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名录进行核实。
  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托管协议规定,安全保管股权投资企业资金,不得自行运用、处分保管资金,确保保管资金与银行自有资产及银行托管的其他资产之间相独立。
  (四)资金清算及会计核算
  托管银行应依法并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严格按照划款指令,办理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专户资金汇划。不同托管资金账户之间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托管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托管协议规定,为股权投资企业设立独立的会计账目,用于记录资金划拨情况或进行股权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并出具财务报告。
  (五)核查及报告职责
  托管银行应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机构管理运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包括:1、运用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必须符合托管协议的要求。2、运用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必须与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一致。3、托管银行应根据合伙协议、托管协议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要求股权投资企业提供划款指令及证明汇款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用途说明、投资协议、费用发票等),并对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划款指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款人账号、户名、汇款金额、资金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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