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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等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若受托管理机构与普通合伙人不是同一人,还应提交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备案审查
  市备案办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受理备案申请后,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市备案办成员单位对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督促其在3个月内改正。股权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限申请备案的,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市备案办申请备案。
  第四十九条 经市备案办备案的注册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中介服务机构名单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条 经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才可享受《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各区县和功能区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落实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十一条 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
  (四)重大投资事项。
  (五)清算与解散。
  第五十二条 备案年检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向市备案办报送年度业务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应向市备案办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对备案年检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运作不规范且逾期没有改正的、年检不合格被取消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对“规避备案监管”和“运作管理不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市备案办将其名单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 市备案办可以通过信函与电话询问、现场走访等方式向注册地、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了解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并建立多渠道的监督机制。
  第五十五条 市备案办对注册地、托管银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资质。
  第五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市备案办成员单位针对股权投资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股权投资企业教育培训活动,提升股权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经营意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若本办法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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