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1〕30号)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已于2011年9月22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2日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2011年9月22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巩固森林建设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 鼓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办理森林火灾保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为所属的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鼓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为所属的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七条 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为森林防火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其他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