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部完成;
(二)按照规定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
(三)资料已按照要求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 实施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养护作业前,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提前将作业方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根据需要向航道、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道通告(通电)和航行通(警)告。需要临时采取水上交通管制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进行航道养护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养护船舶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船舶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确定航行线路和方向。
实施航道养护作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涉或者索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 航道通航状况改变或者航道实际尺度临时不能达到维护尺度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部门。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航道的通航维护尺度。
第三十八条 因船闸检修造成航道断航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发布航道通告(通电)、航行通(警)告。其中,连续断航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其检修方案应当经具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同意,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连续断航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其检修方案应当经省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并报省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京杭运河船闸因检修造成航道断航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其检修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导致碍航、断航的,事发地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航道管理机构,尽快组织改善、修复;难以及时改善、修复的,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通。
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及时实施应急抢通工程,并保留相关的影像、文字、图纸等资料。工程实施后可以参照专项养护工程管理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因台风、暴雨、洪水、干旱、冰凌等自然灾害造成航道损毁,需进行修复性应急抢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应急抢通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