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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1〕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有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掌握与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补充、拓展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贯穿于注册建造师的整个执业过程。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交通委路政局、市水务局成立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注册中心。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北京市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具体内容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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