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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培训单位在组织北京市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时,应将其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地点、培训合格人员名单报送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北京市水务局组织。

第三章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七条 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育与现场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适时组织专题讲座及现场答疑。

  第八条 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分六个专业组织实施,即: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及矿业工程专业。

  第九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每年安排继续教育40学时。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建造师应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二级建造师取得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项专业的专业课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内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记20学时。

  (二)从事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记20学时。

  (三)在本市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有关建设过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记10学时;公开出版30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第二作者每人记20学时。

  (四)参加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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