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内容为:结合本地区、本专业的具体情况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知识。
第十二条 对于完成网络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二级建造师,经领导小组确认后,定期组织对网络教育合格人员的现场测试。现场测试合格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可认定为本次继续教育合格,并颁发《北京市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提出注册申请: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者,可自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前一个注册期内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二)已注册的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延续注册。
(三)注销注册超过三年或逾期三年未办理延续注册的建造师,需完成前一个注册期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对培训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有违反《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所列行为的,领导小组将对其提出警告。同时,将违法行为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暂停其在京相关培训资格。
第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领导小组将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在京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