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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内容为:结合本地区、本专业的具体情况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知识。

  第十二条 对于完成网络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二级建造师,经领导小组确认后,定期组织对网络教育合格人员的现场测试。现场测试合格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可认定为本次继续教育合格,并颁发《北京市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提出注册申请: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者,可自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前一个注册期内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二)已注册的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延续注册。

  (三)注销注册超过三年或逾期三年未办理延续注册的建造师,需完成前一个注册期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对培训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有违反《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所列行为的,领导小组将对其提出警告。同时,将违法行为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暂停其在京相关培训资格。

  第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领导小组将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在京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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