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一)各市、县(市、区)计划信息、项目建设信息,通过各市、县(市、区)政府网站或者住房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通过地方报纸、电视台发布。

  (二)全省汇总的各市、县(市、区)计划信息、项目建设信息,通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和“江苏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发布。

  (三)各市、县(市、区)项目建设信息在网上发布同时,一并在项目施工现场醒目处通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告示牌”发布(参见附件1)。

  四、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资料管理

  各市、(市、区)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料归集、管理。工程资料包括:立项申请、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项目在城市的位置标识图、规划红线图、工程施工图、房源楼盘表;建设资金和投资收购资金拨付、支出凭证和台账;房源台账、房源分配台账和保障对象台账。

  其中,立项审批、规划许可、征用(拆迁)许可、施工许可、项目在城市的位置标识图、规划红线图、工程施工总图、房源楼盘表、房源平面图等图文资料,应按照“江苏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关于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电子文档,并存入数据库。

  五、实行信息公开效能考核和问责制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工作与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统计考核工作相结合,并实行效能考核和问责制度。公开的信息必须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进展情况,接受社会各界、媒体和群众监督。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竣工和投资收购之日,各市、县(市、区)必须通过“江苏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履行开工、竣工和投资收购申报手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至项目现场对开竣工和投资收购项目进行检查确认。未经开竣工申报、投资收购申报的项目,或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的项目,其项目数据不予采信和统计。

  附件:

  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告示牌;(略)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的通知》(建保〔2011〕64号)(略)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lar_542956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