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后期扶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府办发〔2011〕1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后期扶持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后期扶持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后期扶持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经济补偿、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三位一体”的后期扶持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生活、居住、养老无后顾之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第二轮承包后,被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的农业人员。
第二章 扶持政策措施
第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长效生活补助机制。征地补偿期满后,以经核查认定的被征地面积为准,按田每年每亩500元、土每年每亩300元的标准,逐年给予被征地农民适当生活补助。
第五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低保;已经确定为农村低保户的,作为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增发补助金(黔府发〔2011〕26号)。被征地农民愿意农转非的,由本人申请,可转为非农户口,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有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同时享有现有生产资料经营权(如少量耕地、林地等)及农民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按县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