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规、文件、指示及要求。
2、研究确定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的规划、方案、目标和重要工作事项。
3、通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的相关情况,讨论研究节能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4、研究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总结交流节能工作经验,表彰奖励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5、讨论研究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与节能工作相关的重要事项。
(三)联席会议组织
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议题经联席会议主任同意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予以协助。
三、责任分工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具体工作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有关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1、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县直机关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2、制定县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规划实施节能管理;
3、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4、会同县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建设局制定县直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
5、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用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浪费能源行为;组织实施节能经验交流,开展节能评比;
6、受理各公共机构报送的能源消费情况材料及统计汇总,对年度节能情况进行分析;
7、配合县节能减排办公室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推广运用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8、接受单位或个人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作出调查处理;
9、会同县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县建设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依据县审计局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县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县政府审批。
(二)县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
1、负责指导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2、负责指导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整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