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报告单位、报告人(签发人)、报告时间、联系方式。
(二)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时间逐级上报。
(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住建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旅游局、林业局、水利局、文体局等专业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通告有关单位。
(四)总指挥部办公室或专业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总指挥部,并根据事故类别和伤亡程度,建议总指挥发布启动《预案》命令,同时赶往事故现场。
(五)重特大事故的报告程序和分工。按照分口负责、严格把关、及时汇报的原则,各类事故在向县下列有关单位报告的同时,向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报告。由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向地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县总工会向地区总工会报告。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破物品和公共聚集场所重特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政府、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上报地区公安局。
2、公路工程重特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政府、县交通局。由县交通局上报地区交通局。
3、重特大急性中毒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政府、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报地区卫生局。
4、重特大建筑施工和工程质量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政府、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上报地区建设局。
5、其他重特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