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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互助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单位所在地党政有关负责人要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全力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四)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企业应制定出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本单位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机构,并报县政府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五)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结合自身特点,加强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意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预案,掌握预案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条件和环境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适时进行演练并建立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制度,一旦发生事故切实保证施救工作有条不紊。

  (六)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均有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义务,医疗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抢救和接收伤员。
  (七)要高度重视重特大事故的预防工作,认真落实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和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和监控,切实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追究
  违反《安全生产法》和本《预案》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上报重特大事故的;
  (二)未及时到位,延误救援时机的;
  (三)未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在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四)阻挠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调用的;
  (五)对事故受伤人员有意拖延或拒绝抢救医治的;
  (六)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因素未按照规定进行普查登记、建档、监控和治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责任事件时,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政府工作部门发生责任事件时,由同级人民政府实施;政府发生责任事件时,由上一级政府实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制订,若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解释权在互助县人民政府。
  二、本预案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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