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单位所在地党政有关负责人要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全力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四)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企业应制定出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本单位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机构,并报县政府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五)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结合自身特点,加强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意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预案,掌握预案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条件和环境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适时进行演练并建立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制度,一旦发生事故切实保证施救工作有条不紊。
(六)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均有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义务,医疗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抢救和接收伤员。
(七)要高度重视重特大事故的预防工作,认真落实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和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和监控,切实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追究
违反《
安全生产法》和本《预案》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上报重特大事故的;
(二)未及时到位,延误救援时机的;
(三)未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在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四)阻挠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调用的;
(五)对事故受伤人员有意拖延或拒绝抢救医治的;
(六)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因素未按照规定进行普查登记、建档、监控和治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责任事件时,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政府工作部门发生责任事件时,由同级人民政府实施;政府发生责任事件时,由上一级政府实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制订,若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解释权在互助县人民政府。
二、本预案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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