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1〕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税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本办法所称的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 地方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地方税收的征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
第四条 加强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方税收保障措施,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落实保障工作经费。
第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严格税源控管,积极培植税源,依法组织地方税收收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税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税款。
第二章 税收协助
第七条 通过政务网络系统等建立地方税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