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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举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复审结果)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经复审核查与公示,认定符合申请条件和配租类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登录,同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合称核对机构)、报送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并在市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网站或者有关媒体发布审核登录公告。
  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家庭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复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答复,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和核对机构。
  第十四条 (审核登录和配租类型告知)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登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登录的申请家庭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发放廉租住房申请户审核登录证明,同时向可以申请的配租类型为“租金配租”的申请户发放《租金配租通知单》,向可以申请的配租类型为“租金配租或实物配租”的申请户发放《配租方式征询单》。
  申请户应当按照租金配租和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配租手续。
  第十五条 (初审和复审的中止及后续处理)
  符合下列情形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说明中止理由;要求申请家庭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一)在初审核查过程中,核对机构发现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申报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与比对信息存在差异,按照规定中止住房面积核查或者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
  (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开展初审公示调查核实,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开展复审核查、复审公示调查核实,认为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有必要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
  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后,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在初审核查过程中,申请家庭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转交核对机构,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继续开展核查、核对工作。申请家庭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核对机构根据已有的申请材料出具书面核查、核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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