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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四条 (同一住房内多个家庭申请廉租住房)
  户籍在同一住房内的多个家庭需要申请廉租住房的,应当先确定一个家庭提出申请,待该家庭的申请审核完成后,其他家庭方可申请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处理)
  在初审和复审过程中,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因户口迁离本市、离婚、死亡等原因造成人员减少的,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及其相关亲属应当及时告知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的人员减少状况,重新审核,再行委托核对机构开展核查、核对工作,作出审核意见。
  复审通过并发布审核登录公告前,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均死亡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并终止审核。
  复审通过并发布审核登录公告后,申请家庭成员人员减少的,可以保留配租资格,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人员减少情况,确定配租面积;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均死亡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审核登录证明。
  第二十六条 (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必须待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 虚假申报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过程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
  (一)经核对查验,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申报的基本信息与规定的申请条件存在重大差异的。重大差异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人均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住房面积条件1倍及以上的,或者拥有其他住房2套及以上的;
  2、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过规定的申请条件1倍及以上的;
  3、人均财产超过规定的申请条件1倍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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