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做好推荐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文化(广)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文化部办公厅于近日下发了《关于
推荐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办非遗函[2011]336号),将于近期开展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市文广影视局将组织本市符合条件的传承人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申报推荐列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2、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3、已入选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4、德艺双馨,爱国敬业。
(二)推荐重点:
1、侧重推荐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
2、第一、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没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可以进行申报;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该项目可重新推荐传承人;
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涉及国家文化安全的项目和人口较少民族项目,应予以关注;
5、第一、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少数项目,虽然已经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但因传承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增补,但要从严掌握。
(三)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