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局关于开展上海市第一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及个人职业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程的科学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文物保护工程,经研究,市文物局决定开展本市第一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及个人职业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级别
根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次只进行勘察设计、监理乙级、丙级、暂定级和施工二级、三级、暂定级单位资质的评审工作。已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勘察设计乙级资质的单位,如符合条件,可申报甲级资质。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应具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根据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业绩、专业人员组成等申报相应的资质级别和业务范围。
2. 申报单位填写的文物保护工程业绩,应为经法定程序审批,并已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合作(分包)的项目,计第一责任单位的业绩,参与(分包)单位作为参考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