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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2011〕17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今年以来,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各地把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改善民生、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但是,各地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当中还存在着制度不完善、政策措施不配套、资金落实难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今年目标任务的完成,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政策住房保障的具体标准

  根据我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进展情况,按照家庭收入状况和住房困难程度由低到高逐步延伸的要求,各地可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畴;新就业无房职工、有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工作交流的干部、医务人员、教师周转房等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覆盖范围。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要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青政办〔2011〕48号)要求,于8月底以前尽快制定、调整和公布住房保障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多种方式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各地要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合理确定各类住房的建设比例。
  各地可在建设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建设和管理,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

  各地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可将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整合,资金统筹使用。以政府补助资金、个人出资相结合方式实施的廉租住房,国有产权和个人产权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对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标准,一般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不得与农村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奖励性住房项目整合捆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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