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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东部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省百万亩重大项目指挥部组织开展和指导百万亩重大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省百万亩重大项目指挥部负责开展百万亩重大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百万亩重大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青海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项目法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监督检查制度。
  严格执行申请拨款制度。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计量和质量书面意见,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条 百万亩重大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和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百万亩重大项目资金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制度,不得随意调整。不得以调减建设规模或工程内容等变相改变投资标准;不得以虚列工程内容、虚报工程量、虚列定额等方式套取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片区项目(或子项目)竣工后,百万亩重大项目县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规定组织竣工决算和项目审计工作。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 百万亩重大项目验收按片区 (子项目)以县为单位,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分为中间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百万亩重大项目中间验收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分为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阶段验收包括标段验收、子项目验收和片区项目验收。标段验收由州(地)百万亩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子项目验收由省百万亩重大项目指挥部组织验收;片区项目验收由省百万亩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法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州(地)百万亩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百万亩重大项目指挥部审查后,报省百万亩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六章 移交管护

  第二十七条 百万亩重大项目片区(子项目)标段实施完成后,百万亩重大项目县建设指挥部分别与县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它组织签订百万亩重大项目管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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