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自府函〔2011〕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9〕11号)及《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财政支持。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工业发展资金投入,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 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以及激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和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上台阶等。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占市工业发展资金的比例不低于50%。
(二)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报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困难减免。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缓缴。
(三)政府采购支持。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上制定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实施办法和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细则,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努力缓解融资难题
(四)改进金融服务。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措施,引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贷考核激励机制和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进一步加大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完善中小企业贷款快速核销、税前拨备等优惠措施,有效发挥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民贸企业贷款贴息、再贴现等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确定部分企业和银行,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完善授信业务制度,简化信贷审批环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利率定价精细化水平,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方式,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渠道的多样性,确保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快于平均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建立完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激励机制,按不超过银行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总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优先支持已授牌的首批诚信中小企业。建立融资项目对接长效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创造条件建立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超市,逐步拓展和延伸我市融资担保公共服务平台。
(五)拓宽融资渠道。强化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指导中小企业规范改制和上市,培育和支持一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海外上市直接融资,对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外来资本参与中小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集合票据等方式拓展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改制发展。
(六)完善担保体系。通过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完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资本金补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金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对备案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额给予适当风险补偿。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政策。相关手续齐备的,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金融、工商等部门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具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服务。